各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5〕2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二○○六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