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津国税所[2004]11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天津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13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每季度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并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免税申请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名称、年度销售收入、财务核算情况、企业职工人数、有执业资格的技术人员的人数及所占比例、生产和装配的专用设备和工具及其他有关情况。主管国税机关应对企业提出的免税申请进行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相关免税手续,并及时退回已预缴的税款。
二、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的免税实行一年一审批制度。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