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8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