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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摩托车下乡政策到期后停止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浙财企〔2013〕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67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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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宁波不发):

  为做好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审核清算工作,现将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摩托车下乡政策到期后停止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288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摩托车下乡政策于2013131日执行到期,我省摩托车下乡补贴申报兑付截止日期确定为2013228日。参与摩托车下乡的农户应在补贴申报截止之日前向当地财政部门申领补贴,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宣传工作,使农民消费者及时准确了解政策停止执行后补贴申报截止日期、车辆登记、产品质量及市场秩序等后续工作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协调好各个环节,在系统录入功能关闭前录入数据,及时审核兑付补贴资金,既要确保资金安全,又要做到应补尽补。

  三、清算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各县(市、区)财政部门须认真填写《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清算表》,确保汇总清算数据与信息系统统计数据吻合,如存在差异应在清算文件中进行详细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清算结果于2013330日前上报市级财政部门汇总,市级财政部门应于2013415日前正式行文上报省财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工商局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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