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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国绿化基金会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国税函[2000]62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云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绿化基金会是经国务院批准、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根据其章程,接受的捐赠全部用于营造生态公益林、防沙治沙、防治水土流失以及绿化宣传教育、救济贫困山区等公益性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中国绿化基金会的捐赠,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

    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2000年9月6日以云国税函[2000]409号原文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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