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德国汉莎航空公司开航中国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
【实施日期】 |
100115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
国税函发[1994]117号
根据中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两国政府民用航空协议,经我国民航局批准,德国汉莎航空公司于1994年3月30日起开辟法兰克福--北京--上海定期航线,请按照中、德两国分别于1980年3月14日和1980年2月27日互免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的换函、1985年6月10日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有关规定:对德国汉莎航空公司从我国取得的国际运输收入免予征收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
附件:民航总局函[1994]201号《关于德国汉莎航空公司开辟法兰克福--北京--上海航线的通知》(略)
199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