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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用价格政策,促进我省体育职业技能培训鉴定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时 效 性】 苏价费[2011]9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5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17 【文  号】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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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体育局:

为了促进体育产业发展,提升体育从业人员素质和专业水平,现就运用价格政策,加快我省体育职业技能培训、鉴定事业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抓紧组织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落实《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0]110号)关于“积极开展各类体育教育培训,多渠道培养既懂经营又懂体育的复合型体育产业人才。加强对体育产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在岗培训,推进体育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等规定,加强体育行业从业人员技能培训、鉴定工作,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和专业水平,规范体育行业培训、鉴定收费行为,保障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培训、鉴定对象

正在从事或有志于从事体育经纪人、体育场地工、救生员、社会体育指导员(包括游泳、健美操、健身教练、跆拳道、武术、网球、羽毛球、乒乓球、体育舞蹈、航海模型、保龄球、台球、拓展、山地户外、卡丁车、蹦极、攀岩、轮滑、潜水、漂 流、柔道、摔跤、拳击、击剑、滑水、棒球、垒球、自行车、围棋、象棋、健美、篮球、散打、空手道、国际象棋、滑雪、滑冰、射击、射箭、滑翔伞、热气球、动力伞、马术、帆板、跳伞、高尔夫球、足球)等体育行业特有工种,并自愿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

三、培训、鉴定收费管理原则

(一)促进发展原则。体 育行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是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技能型人才培养,落实人才强省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因此,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在制定培训计划、内容和鉴定考核标准,开展有关收费监管方面,应当遵循统筹兼顾、促进发展、服务社会的原则,促进有关培训、鉴定机构提高培训、鉴定质量和服务水平。

(二)鼓励有序竞争原则。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在对有关培训、鉴定及其收费实施监管过程中,应当采取政策措施引导和鼓励有序竞争,防止垄断或强制培训、鉴定;加大行业自律管理力度,规范培训、鉴定行为。

(三)考培分离原则。鉴定机构或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考(鉴定)培(培训)分离”的原则,不得对职业技能鉴定申请人既培训又考核。考培合一机构自行组织的考核鉴定,其成绩无效,并退还申请人全部培训考核费用。

四、培训、鉴定收费工作要求

各级价格、财政、体育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依照有关法规、规章等规定加强对培训、鉴定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加强对体育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的管理。有关培训、鉴定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开展工作和收费。

(一)关于培训收费

1、凡属于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性质和开展强制、垄断服务的培训机构的培训收费包括课时费、教材资料费、实习材料费,其中课时费收费标准,原则上参照省定的有关标准(初级班每课时不超过3元;中级班每课时不超过4元;高级班每课时不超过5元),按照规定时限、要求申报,由所在地同级价格部门核定或受理备案。教材资料费、实习材料费按实收取。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它费用。

2、企业性质的培训机构培训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其中课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培训机构根据成本、供求等情况,与委托者协商一致后确定;教材资料费、实习材料费,一般按照实际进价收费;住宿一般按照实际成本收费。

3、各类培训机构都要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收费公示。在 进行培训招生宣传前,应将培训计划(包括培训课时、教师姓名和职称、主要授课内容等)教材目录、销售价格,实习材料费标准,报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要将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培训计划、教材目录及其销售价格,一并公布在招生公告(须知)上。并将以上内容公布、张贴在醒目位 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关于职业技能鉴定

鉴定机构开展鉴定收费,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费[2004]465号、苏财综[2004]160号)及其相关文件规定。

上 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开展强制、垄断服务的机构收费,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收费项目、标准申报审批手续,领取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收费,所收资金作为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属于企业的收费应当使用税务发票,收入作为单位自有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并依法纳税, 自觉接受价格、税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关于收费减免

各 培训、鉴定机构对自愿要求集中培训辅导、鉴定的在校学生,收费要明显低于面向社会从业人员同类培训、鉴定收费水平;对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学生、下岗职工、就业困难人员、城市低保人员、残疾人和退役士兵自主创业的,开展技能培训、鉴定,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应当给予免费或优惠收费。

上述有关费用减免,在地方财政购买培训、鉴定服务的专项资金中支付。具体由上述人员提供相关证明,有关培训、鉴定机构按照规定办理减、免费手续。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体育局

O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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