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府办发 〔2014〕 1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4 | 【实施日期】 | 101103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旅游法》、《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国办发〔2013〕10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建设五大功能区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快我市旅游业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旅游度假区的意见》(渝府办发〔2013〕213号)和《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有关标准,经各区县(自治县)和有关创建单位申报、专家考评、市旅游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市政府同意命名重庆解放碑街区等10个旅游度假区为市级旅游度假区。现公布如下:
重庆解放碑街区市级旅游度假区
重庆东温泉―南温泉市级旅游度假区
重庆长寿湖―长寿古镇市级旅游度假区
重庆四面山市级旅游度假区
重庆茶山竹海―乐和乐都市级旅游度假区
重庆金佛山―神龙峡市级旅游度假区
重庆仙女山市级旅游度假区
重庆红池坝市级旅游度假区
重庆黄水市级旅游度假区
重庆黑山谷―古剑山市级旅游度假区
希望10个市级旅游度假区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业主单位进一步完善规划,突出度假特色,加大建设投入,强化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管理,落实扶持政策,提升服务水平,真正把首批市级旅游度假区打造成为主题形象鲜明、度假功能独特、比较优势明显、基础设施完善、配套服务齐全、管理科学规范、生态环境优良的旅游度假区,成为“重庆非去不可”的有力支撑,在促进全市旅游业提档升级和转型发展、加快把我市建设成为国内外著名旅游目的地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