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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大连市农村护林员制度及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大财农[2004]49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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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区、市、县财政局、林业局:

    为进一步调动农村护林员工作积极性,加强森林资源管护工作,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对2002年制定的《大连市农村护林员制度及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大连市农村专职护林员制度及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大连市农村专职护林员制度及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农村森林资源管护工作,巩固农村造林绿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护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森林资源管护,是指林权属于集体所有的各种林地实行由专职护林员保护的措施。

    第三条  专职护林员是指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聘担任护林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市、县财政设立专职护林员补助费,专项用于护林工作补助和护林岗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条  专职护林员补助费由市、县财政按6:4比例承担。

    第六条  对专职护林人员的护林工作补助按每人每年3,000元标准确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如需提高补助标准,可根据本地财力,由县级政府确定并承担费用。

    第七条  享受补助的专职护林人员人数按人均管护面积5,000亩标准确定。

    第八条  专职护林员在保险期间内,在护林岗位上遭受人身意外伤害的按《大连市农村专职护林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及相关保险条款由承担保险的机构给付。

    第九条  专职护林员选聘应严格按以下条件、程序进行。

    (一)专职护林员聘用条件:

    1.坚持原则,敢于负责,热爱林业工作并掌握一定的林业专业技术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有一定的工作能力;

    2.身体健康,年龄在20-50周岁之间的男性公民;

    3.护林员原则上要求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没有盗伐、滥伐、毁林及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5.护林员必须是专职人员,不得兼职;

    6.护林员选聘实行就近就地原则,远离责任林地的人员不得聘为专职护林员。

    (二)专职护林员聘用程序:

    在村民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由林权所有单位民主推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后,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复核拟定人选后,将拟定的护林人员在乡(镇)或村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7日。经公示对无异议人员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聘任,统一发给护林人员工作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专职护林员管理档案,专职护林人员原身份不变。

    第十条  专职护林员非终身制,聘用期限为一年,工作称职的可以续聘。对工作不负责或不适应此项工作及年龄超过50周岁的,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可由原委任机关予以解聘。

    第十一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审核专职护林员时,应邀请同级监察部门和财政部门参加。

    第十二条专职护林员主要职责:

    (一)对盗伐、滥伐及在封山育林区域内砍柴、放牧、开垦、采石、采砂、挖土、扒树皮、毁坏林业标志、新建坟地等行为要及时制止,并直接向乡(镇)林业站和森林公安机关报告;

    (二)发现山火要及时组织扑救,并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三)做好森林病虫害疫情监测,及时向森防部门报告森林病虫害情况;

    (四)积极配合森林公安机关做好各类林业案件的侦破工作;

    (五)积极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森林法》的宣传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与专职护林员签定《专职护林员聘用合同书》(见附件),明确管护区域、管护任务、职责和奖罚措施等。

    第十四条  专职护林员补助费按季拨付,每季终了,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护林员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报市林业局复查,市林业局将复查结果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拨付到各区、市、县财政局。各区、市、县林业局通过在金融部门建卡,将护林员补助费直接发放到护林员手中。

    成立财政会计结算中心的区、市、县,护林人员补助费拨付按财政会计结算中心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为了鼓励护林员积极做好森林管护工作,每年要对护林人员进行评比。对于工作特别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参照植树造林评选条件参加评选,并给予适当奖励。对不称职的要给予扣发补助费,同时解除聘任。

    第十六条  各核算单位和报账单位不得利用下拨补助资金扣还各种借款,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人。

    第十七条  每个发放年度终了,由各区、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将护林员补助费发放明细报市林业局。

    第十八条  市、县两级财政承担的专职护林员补助费,列“林业支出-森林生态效益-护林人员”预算支出科目。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林业局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拨付的部门和单位,视情节轻重扣减、停拨或取消补助资金,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共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2002年7月1日实施的《大连市农村护林员制度及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大财农字[2002]216号)同时废止。

    附件:专职护林员聘用合同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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