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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合九铁路有限责任公司铁路运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通知

【时 效 性】 皖国税函[2001]1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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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037号)规定:“合九铁路运输费用中的‘铁路货物运费’和‘代收国铁运费’,其性质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号)中列举的准予抵扣的运费项目相同。因此,对合九铁路的上述两项铁路运费,可列入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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