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国税函[2001]1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037号)规定:“合九铁路运输费用中的‘铁路货物运费’和‘代收国铁运费’,其性质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号)中列举的准予抵扣的运费项目相同。因此,对合九铁路的上述两项铁路运费,可列入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