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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使用“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的通知

【时 效 性】 晋国税征发[1998]3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山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联合转发的《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晋银办[1998]161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在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金融机构扣缴税款时,应当依法送达“扣缴税款通知书”及纳税人逾期末执行的“催缴税款通知书”。为规范文书使用,省局决定“催缴税款通知书”暂用我省征管规程中规定的“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B2-502)代替,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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