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川国税函[1998]19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工作安排的通知》(国税函[1998]195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请各地于1998年12月30日前报送省局下列材料:
一、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工作的总结;
二、《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的汇总报表
三、各地在对资产核实工作进行考核、评比的基础上提出拟由省局表彰的先进基层单位和个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