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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若干问题的复函

【时 效 性】 保监厅函〔2004〕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2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保监厅函〔20045

上海保监办:

你办《关于上报上海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和费率的请示》(保监沪发[2003]162号)收悉。经认真研究,函复如下:

一、对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费率实行浮动,有利于细分市场,有利于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有利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和保险业社会管理功能的更好发挥。

二、你办在积极推进试点时,应充分考虑200451日实施全国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要确保上海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能够同全国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强制保险连接,减少转换成本。

三、鉴于目前我会尚无针对行业协会报备条款费率的相关规定,建议由各财产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按产品条款费率报批规定程序办理。

OO四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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