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沈地税发[2004]10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辽宁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4]15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工作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的交通货物运输业从7月1日起一律使用省局开发的微机软件开具全国统一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届时用于交通货物运输业的《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及该发票开具软件停止使用。

    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应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该章由市局统一刻制,原使用的圆形发票专用章从7月1日起停止使用。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