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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三资”企业从事商品房开发等项且占用耕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规定

【时 效 性】 沪财农[1991]5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4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县、宝山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89)财农税字第63号《关于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的复函》,第71号《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建造商品房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答复》两个文件的精神,经研究,本市对“三资”企业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三资”企业占用耕地,从事商品房开发,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三资”企业建造职工宿舍和外商别墅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上海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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