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梅地税发[2007]7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梅州特约经销商的税收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促进发展,经市局研究,现对《关于明确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梅州特约经销商若干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梅地税发[2004]124号)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规定予以调整。即从2007年5月1日(代开发票时间)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特约经销商申请开票收入额,准予每月扣除1600元工资性支出和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再按余额扣除40%的经营费用,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