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沪国税流[2006]9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上海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18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补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纳税人取得的2006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应在发票开具日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2007年3月纳税申报所属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超过期限的不得抵扣。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和“一窗式”比对仍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