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粤地税函[2004]4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17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6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已进行了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如有取得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通知其重新进行申报,对多交纳入库的所得税款,可用于抵缴2004年税款,也可申请退库。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四年二月六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