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九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