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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化肥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税[2002]4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1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海关总署:

    为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计划内安排进口的钾肥、复合肥免征进口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76号),自2002年1月1日起,对进口钾肥、复合肥,凭有关登记证明或关税配额证明,继续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免税进口增值税的进口化肥税号如下:

    序号 税号 享受免征进口增值税的化肥名称

    1 28342110 硝酸钾

    2 31042090 氯化钾

    3 31043000 硫酸钾

    4 31052000 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5 31056000 含磷、钾两种肥效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请通知有关海关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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