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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改区新华书店增值税退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内财税[2002]90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内蒙古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改区新华书店增值税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改区新华书店增值税退税问题的通知

    2002年9月4日    财税[2002]138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近有部分省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来文,要求对原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县(县级市)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在撤县(县级市)改区后能否继续按现行政策退税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规定的增值税退税条件的原县(县级市)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虽因撤县(县级市)改区名称发生变化,但仍可继续执行上述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本文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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