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粤地税函[2006]13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29 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今后在办理免征利息所得税手续过程中,除《通知》第三条所列举的情况外,其余均由利息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市局或分局)直接办理有关免征手续,不再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O O 六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