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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渝国税函[2002]6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转发给你们,考虑到纳税人2001年度发生的各种补偿性支出已在税前据实列支的实际情况,因此,其发生的补偿性支出,经主管区县(市、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审核属实后,准予在2001年税前据实扣除;从2002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发生的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影响较大的,经主管区县(市、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审核,原则上在3年内均匀摊销。请一并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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