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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性】 赣府厅字[2006]4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江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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