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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性】 沈国税流字[1998]21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辽宁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104号)转发给你们,待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出台后,再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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