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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武进路劲常漕公路开发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苏国税函[2002]8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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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武进路劲常漕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系武进市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和英属维尔京群岛路达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组建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生产经营期限20年,生产经营范围为改建、扩建、经营和管理常漕公路。关于武进路劲常漕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投资经营适用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1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对该公司从事常漕公路经营管理取得的所得,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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