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桂财税[2005]6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锰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关于取消未锻轧锰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8月1日起取消税号为81110010未锻轧锰、猛废碎料、粉末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