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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锰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桂财税[2005]6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锰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关于取消未锻轧锰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8月1日起取消税号为81110010未锻轧锰、猛废碎料、粉末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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