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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申...

【时 效 性】 东地税发[2006]2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6年01月13日  粤地税发〔2006〕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5〕2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5年12月28日  国税发[2005]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现就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纳税人2005年度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取得应税所得但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2005年度所得12万元以上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外,无需办理纳税申报。已纳入当地税务机关对高收入者管理范围的,按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

    三、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当年取得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认真记录各项收入信息,按规定于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年度全部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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