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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屠宰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川地税明电[2001]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2001年屠宰税征收问题,在农村税费改革正式实施前,屠宰税只在收购环节征收。农民自宰自食部分不征,不得预征,不得以任何方式搞摊派。”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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