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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屠宰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川地税明电[2001]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2001年屠宰税征收问题,在农村税费改革正式实施前,屠宰税只在收购环节征收。农民自宰自食部分不征,不得预征,不得以任何方式搞摊派。”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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