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关于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工资待遇管理的意见

【时 效 性】 劳计字[1990]5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一、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名义工资,经中方合营(合作)者本着同工同酬的原则与外方合营(合作)者协商后,由董事会确定。

    二、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名义工资按以下程序分配,先由企业按名义工资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再由本人领取实得工资,余下的部分留给企业,用于中方职工的社会保险、福利和住房补贴。

    三、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实得工资由企业主管部门商同级劳动部门,根据企业经济效益、经济考核指标及本人所担负的责任、贡献来确定,一般掌握在相当于本企业中方职工平均实得工资的2倍以内,对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也可以达到3倍。

    四、未在企业担任实职的中方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除可在董事会召开期间从企业领取相应补贴外,不得从企业领取其他报酬。

    五、本意见供内部掌握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