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地税发[2009]11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08〕214号)中第三条“实行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三个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