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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下岗失业...

【时 效 性】 晋财法[2003]1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山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对我省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的起征点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二、营业税的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元。

    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零零三年四月十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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