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粤地税发[2004]26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以下简称80号文)转发给你们,其中,80号文中第四点“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及第八点“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分别改为“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和“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请加以确认。另外,审批权限下放后,各地对所涉及的业务要严格资料的报送和归集,严把审核关,对不符合条件的事项要予以纠正并做调整,同时要加强取消事项的跟踪管理并作为年度检查的一个重点。以上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