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房产税减税免税审批权限问题的函》的通知
【时 效 性】 |
市地税发[2003]85号 |
【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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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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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100104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陕西 |
【首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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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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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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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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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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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税各分局、稽查局,各县地税局:
现将《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房产税减税免税审批权限问题的函》(陕政办函[2003]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主管地税机关在政策执行中应严格控制减免税范围,详细调查,认真审核,确保报送的减免税申请单位必须是辖区内有代表性的,纳税确有困难的个别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