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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人总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呼银发[2001]9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银行法规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内蒙古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人民银行区内各盟市中心支行、呼市辖区各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银发[2001]278号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二00一年十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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