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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私营企业源于股票、期货交易的所得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沪地税四[2000]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税务局:

    近期,部分区县先后来电询问有关私营企业源于股票、期货交易所得的征免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私营企业源于股票、期货交易所得属于应税所得,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自2000年4月1日起,凡私营企业发生源于股票、期货交易的损益,应相应调增或调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

    三、对私营企业从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库券以及各类债券所发生的损益,参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O年十二月一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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