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琼地税发[2001]11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海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免税审批权限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营业税和房产税由各直属地方税务局审批,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企业所得税按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