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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琼地税发[2001]11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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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免税审批权限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营业税和房产税由各直属地方税务局审批,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企业所得税按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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