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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沈阳市部分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函

【时 效 性】 沈地税函[2003]1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1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辽宁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陵、于洪、苏家屯、新城子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县(市)局: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沈阳市部分乡镇行政区划的批复》(辽政[2002]323号附后),你辖区内部分乡镇行政区划已经调整。请你局依据《沈阳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在征收过程中对纳税人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及时进行调整,做到应收尽收,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馈,对落实情况我们将适时组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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