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银发[1998]27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银行法规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中国人民银行万州、涪陵、黔江分行,巴南、永川、江津、合川、长寿支行;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直属单位;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庆市分行,各商业银行重庆(市)分行,重庆市商业银行;各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各信托投资公司;各财务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
的存款进行查核、暂停支付和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金融机构在程序和手续合法的条件下负有配合税务机关行动的义务。现将“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纳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银发[1998]312号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
1998.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