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东地税发[2003]9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67号)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一个部门《转发劳动保障部等十一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劳社[2003]41号)同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符合减免企业所得税条件的企业,申请程序按东财[2003]51号文的要求执行,申请人除提供文中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认定证明之一:
1、《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2、《新办商贸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3、《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4、《现有商贸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经济实体吸纳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一、减免企业所得税申请统一采用新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申请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负责审批,各主管税务机关每半年应将《个人所得税减免申请表》报市局税政科备案。申请资料包括:
1、《个人所得税减免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持有人的《再就业优惠证》及复印件
附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