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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系统税务稽查人员考试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新国税发[1999]4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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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为加强全区国税稽查队伍建设,提高税务稽查人员素质,区局拟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系统税务稽查人员考试办法》,经广泛征求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好的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反馈,以便修订。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系统税务稽查人员考试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国税稽查队伍建设,提高全区国税系统税务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年龄在50岁以下在岗的税务稽查人员,都必须参加税务稽查考试。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成绩视为零分。

    第三条当年参加全国税务稽查业务考试的地区,可不参加其他税务稽查考试。

    第四条税务稽查考试的主要内容:

    一、税收法规、条例、政策及与税务稽查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税务稽查实务。

    三、企业财务、会计知识。

    四、计算机基础知识及税务稽查软件的操作技能。

    第五条税务稽查考试每年进行一次。考试时间、考试方案(全国性考试除外)由区国税局稽查局和人事处确定,并统一组织实施。

    区国税局每年年初确定考试内容、考试形式、考试方法和考试时间,并提前一个月通知各地。

    第六条根据每年稽查工作的具体情况,税务稽查考试分别采取全员考试、部分地区人员考试和随机抽选人员考试三种形式。

    第七条税务稽查试卷使用维、汉两种文字,由区国税局稽查局、人事处统一命题、评判。并将考试成绩予以通报。少数民族同志参加汉语考试的可加10分。

    第八条税务稽查考试采取闭卷和开卷相结合的方式。

    第九条税务稽查人员在全区统一考试中成绩名列全区前30名的,在全国考试中名列全国前100名或全区前10名的,由区国税局予以表彰,并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系统县(市)局公务员职级管理暂行规定》上档晋级。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扣发津贴、奖金,年度不得评为优秀公务员。

    第十条区国税局将税务稽查考试成绩列入各地税务稽查工作考核内容。地区国税局稽查局当年在全区统一税务稽查考试中及格率低于80%的,不得评为全区国税稽查工作先进单位。

    第十一条本考试办法由区国税局稽查局、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考试办法从1999年1月1日起试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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