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粤财综[2003]11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县(区)、自治区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粤财综[2003]69号)精神,现对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对受“非典”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暂行征收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03]75号)中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减免范围补充通知如下:
自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对“文化事业费”的减免范围仅限于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餐饮、旅游、娱乐、民航、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和出租汽车等行业。其他行业仍按应该的3%征收。
广东省财政厅
二○○三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