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公通字[1993]8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1100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公安、财政厅、局:
1984年1月,公安部、财政部和商业部《关于解决看守所收审所在押人员给养费和监所维修费等问题的通知》([84]公发(审)14号文件)中规定:“收审工作正常后,收审人员的伙食费,原则上由个人自理,确实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补助,所需经费仍由地方财政解决。”由于这一规定执行起来有较大困难,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公安机关停止向收容审查人员收取伙食费,过去已经收过的不再退还,拖欠不交的不再追缴。财政部门对收容审查人员给养费要予以保证,标准按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看守所、收审所在押人员给养费标准的通知》([88]公(审)字6号)执行。
1993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