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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岩滩水力发电厂发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税额的通知

【时 效 性】 桂国税发[2002]24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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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河池地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调整岩滩水力发电厂发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税额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我局下文明确。经测算和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岩滩水力发电厂发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税额由每兆瓦时16元调整为每兆瓦时18元。

    二、调整后的预征税额,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2002年1至9月份岩滩水力发电厂调整增加而未在发电环节缴纳的预征税额,由大化瑶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补缴入库。

    三、对岩滩水力发电厂调整增加的预征税额的分配,同意按河池地区行政公署的意见,即东兰县每兆瓦时分成1.4元,巴马瑶族自治县每兆瓦时分成0.4元,大化瑶族自治县分成0.2元。具体划库办法按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桂国税发[2000]176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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