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闽地税发[2004]8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12 | 【文 号】 | 福建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为扶持我省软件企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时,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在国家税务总局未进一步明确之前一并予以退还。在此之前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已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再办理退库,未征收的暂停征收。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