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地税函[2005]10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新晃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及扩大征收范围的请示》(晃政[2005]57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分级定额按如下标准:
地段等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六级 |
单位税额(元 /M²) | 2.10 | 1.60 | 1.20 | 0.80 | 0.40 | 0.20 |
二、具体征收范围和地段所适用的等级税额标准同意按照你县晃政[2005]57号文件确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三、同意你县对兴隆镇、凉伞镇、扶罗镇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调整方案从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OO五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