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5 | 【实施日期】 | 海关法规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一、自2008年1月7日起,对以德国格莱富特冈茨巴赫有限两合公司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耐磨纸,海关按照10.0%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德国舒豪纸业有限公司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耐磨纸,海关按照“其他欧盟公司”42.8%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2006年第71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八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