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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亚麻油等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豫国税函[2005]46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1 【文  号】 河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亚麻油等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974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亚麻油等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974号

    2005-10-14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亚麻油等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请示》(辽国税发〔2005〕12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亚麻油系亚麻籽经压榨或溶剂提取制成的干性油,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规定的“农业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应为17%.对出口企业出口的增值税按13%税率征税的亚麻油,你局应要求出口企业到供货企业换开按17%税率征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退税。否则,不予退税。

    二、硅酸锆系含锆矿石经研磨、提纯等工艺加工生产的灰白粉末状产品,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2号)所规定的“金属矿采选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应为17%.对出口企业出口的增值税按13%税率征税的硅酸锆,你局应比照第一条的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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