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粤地税函[2004]44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国税函[2004]80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主动加强与当地外事服务单位和驻华新闻机构的联系,及时做好个人所得税委托代征和扣缴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