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国税发[2004]3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 2003 ] 56 号)转发给你们,对于我市的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定为 3.3% ,以上,请依照执行。
2004年2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